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增強資助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保證各項資助政策精準落實,根據《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和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對象
目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認定程序:
(一)建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
1、學院認定小組。各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黨委副書記為組長,學院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輔導員、班主任、其他年級輔導員等為成員的認定小組,負責認定工作。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輔導員對認定工作和后續資助工作進行具體管理。
2、班級評議小組。各班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班級評議小組,負責評議工作。學生代表應由團支部書記、班長、生活委員、寢室長及一般同學組成,一般同學代表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班級評議小組成立后,成員名單應在班級范圍內公示確認。
(二)組織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1.工作部署
各學院進行工作部署。輔導員負責向學生說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意義,使學生了解認定工作程序,組織學生如實填寫相關申請材料并提交:《長沙理工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1)。
注:新生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可等同于《長沙理工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民主評議。
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支撐材料,對申請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作出初步判斷;同時,結合學生日常消費和平時表現、以及影響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其他有關情況,對申請學生進行民主評議,根據評議結果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適當調整和修正,并陳述調整和修正理由,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班級評議小組認定表》(附件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可依次分為特別困難、困難、一般困難。
3.審核確認
學院認定小組認真審核評議小組申報的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果接到異議材料,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和調整。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滿后,應及時去除相關公示信息。
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城鎮)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學院可根據學生提供的相關支撐材料進行直接認定(參考附件3),這七類學生屬于必須資助的特別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等相關資助政策原則上按照最高檔次或標準給予相應資助。
學院評定工作總結、公示結果截圖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
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復審各學院評定工作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名單,無異議后,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三、 認定依據與等級
1、申請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校注冊在籍的全日制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本人及家庭所能籌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三)學習勤奮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四)自覺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品行端正。
(五)生活節儉、艱苦奮斗,能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公益活動。
學生雖具有學籍但已輟學或休學的學生,在輟學或休學期間暫停申請資格。。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困難程度分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主要依據以下因素進行認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資產、負債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四)家庭負擔因素。主要是指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是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情況;
(六)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學生戶籍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物價水平及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3、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特別困難等級。
(一)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屬于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
(三)屬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烈士子女;
(四)屬于殘聯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
(五)屬于工會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困難職工上學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七)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擔巨額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八)因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4、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困難等級。
(一)學生消費支出明顯低于本地或本校學生平均水平,難以滿足基本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的;
(二)家庭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員有殘疾人或患病需要承擔大額醫療費用;
(三)單親家庭且與學生共同生活的父(母)親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5、 不具備以上所列情形,但家庭經濟收入偏低或者家庭負擔較重,不能滿足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認定為一般困難等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學生或監護人惡意提供虛假信息,隱瞞本人或其家庭資產或收入的;
(二)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三)其他不適宜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
四、數據庫錄入
認定完成,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由學院統一上報學校學生資助辦公室,并將信息錄入“湖南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
五、核查及調整
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應建立學生反映意見的暢通渠道,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相關資助資格,收回相應資助資金.
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讓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生可向學院提出認定申請,由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根據認定程序對該生認定結果進行調整,報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審批。
附件1:《長沙理工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附件2: 《長沙理工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班級評議小組認定表》
附件3:七類資助對象的定義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2020年9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