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長沙理工大學法學院王紅艷教授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采訪,就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首次審結的離婚家務補償案件進行評述。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首次審結了一起適用民法典新規定的離婚家務補償案件,“付出較多義務”的全職太太王某獲得了5萬元的家務勞動補償款。王紅艷充分肯定該案判決的積極意義。她認為,《民法典》施行前我國《婚姻法》以分別財產制為家務勞動進行補償的前提條件過于苛刻。我國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很少會對婚后夫妻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大多實行法定財產制即共同財產制,在此種情況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在實踐中適用的可能性很小,無法達到立法目的的預期效果?!睹穹ǖ洹返谝磺Я惆耸藯l的規定改變了這一現狀。該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而房山區法院的上述判決,則使《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得以首次適用,其示范效應和現實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其實,王紅艷早在2013年《論我國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使用》一文中就指出,《婚姻法》第40條應擴大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請求權行使的時間和主體范圍,明確經濟補償額度的具體標準,增加對期待利益的規定。而《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與這種觀點高度契合。該條刪除了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限制,增加了家務勞動補償獲得支持的可能。
王紅艷還認為,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尚缺乏對于期待利益的補償。此處的期待利益指婚姻關系一方應當獲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謂的機會成本。對于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而言,因其大多數時間和精力都放在經營家庭生活之中,自己在事業和學業方面所花的時間和所得到的機會則相對較少,而另一方則全力以赴地工作或接受教育、培訓提升個人能力,還有一些家庭甚至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資在一方能力的培養和提高上,但我國立法中并沒有將諸如高職位、高學歷、執業資格等無形資產列入婚姻財產的范圍。
關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補償額度標準,王紅艷認為,對于家務勞動補償僅僅是一種彌補對方損失的輔助性財產手段,對于感情的付出和投入是無法衡量的。在進行家務補償的金額計算時,應綜合考慮經濟補償請求權人付出的家務勞動數量,以及另一方因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較少勞動后所獲得的直接利益及收入能力的強弱。
王紅艷長期從事《婚姻家庭法學》等課程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對于相關課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諸多學術成果。王紅艷接受記者采訪發表的上述評述,就深刻體現了我院教師對法學前沿問題的時刻關注和獨到見解,對于激發同學們的科研興趣和深入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具有重要意義。

Cr:為多做家務一方“撐腰” 民法典“喚醒”家務勞動補償制度http://e.mzyfz.com/paper/1602/paper_41976_9108.html
文/彭錦 圖/彭錦 審/田興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