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辦通〔2011〕126號
關于做好離校前《高校畢業生自主
創業證》核發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做好核發〈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10〕31號)精神,做好我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核發和大學生創業后續服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發對象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發放對象是畢業年度內在校期間創業的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公歷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請程序和管理
1、離校(7月1日)前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申領《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由所在高校初審,我廳復核確認后核發,創業學生注冊登錄教育部大學生創業服務網(網址:http://cy.ncss.org.cn),在網上按照要求提交申請。離校后創業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創業學生憑畢業證書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高校登錄全國大學生就業信息服務一體化系統(網址:http://admin.ncss.org.cn/login),對離校前創業畢業生提交的申請進行初審,通過后注明已審核,并在網上提交我廳,我廳進行復核和確認。
3、高校主要審核申請的學生是否是當年畢業,照片是否符合標準(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白色、藍色或紅色的純色背景,人像清晰,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創業項目是否屬于禁止申請的項目(須為個體經營,并且不是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我廳主要審核畢業生的身份、學籍學歷、是否是應屆畢業生等信息。
4、我廳網上復核確認后,普通高等學校創業畢業生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由各高校自行打印并發放(我廳將教育部統一印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按畢業生比例下發至各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建制的成人高校創業畢業生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由我廳直接發放。
三、工作要求
1、普通高等學校(含成人學歷教育)核發《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由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部門歸口負責;獨立建制的成人高等學校由學校的學籍管理部門負責,要確保符合條件的畢業生能夠及時申領,堅決杜絕冒領、代領事件發生,成人高校老師集中代替領證時須攜帶介紹信或工作證,學生本人領證時須攜帶身份證原件。
2、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原則上應在受理學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核發工作。創業學生提交申請后,所在高校應在3-5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初審,我廳在接到高校的提交申請后,在3-5個工作日完成復核確認。
3、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實行實名制,限創業學生本人使用,若遺失或毀壞,應依程序及時補發。
4、各高校要高度重視,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將負責此項工作人員的有關信息(姓名、郵箱、手機、辦公電話和QQ號)報送我廳學生處1152402765@qq.com郵箱,要求該同志加入工作群-就業直通車QQ群(群號:45985588),我廳將設定并告知高校登錄網站用戶名和密碼。
湖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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