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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公派出國(境)管理辦法

2012-10-11 

第一章總則

為促進我校國際化進程,擴大學生視野,培養國際型人才,規范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出國(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學校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長沙理工大學注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需要辦理出國(境)手續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二條公派出國(境)是指參加我校與國(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機構(教育中介機構)交流合作協議約定的國(境)外交流項目、或經學校批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國(境)考察訪問。

學生因私出國(境)如探親、訪友、旅游等管理參照長沙理工大學其他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派出國(境)類別:

1.按期限:分為短期(出國(境)在3個月及以內)和長期(出國(境)達3個月以上)。

2.按目的:分為課程學習、文化交流、科研合作、學術會議、海外社會實踐、攻讀學位等。

3.按經費來源:分為政府資助項目(國家留學基金委項目等)、校際(企)合作公費項目、校際(企)合作自費項目等。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全面負責出國(境)學生工作,包括協調和對外聯絡、發布相關通知、指導學生辦理出國(境)手續等。

第五條各學院負責按名額和條件對本單位的申請人進行初選和推薦工作,負責辦理獲準者的院內請假、審批和返校后報到注冊等工作。

第六條研究生部負責出國(境)研究生的學籍處理、交流生學分互認與成績認定等工作。

第七條教務處負責出國(境)本科生的學籍處理、交流生學分互認與成績認定等工作。

第八條計劃財務處負責對出國(境)學生學費和其他費用情況進行核實和審批。

第三章出國(境)項目的申請、選拔和派出

第九條學校每學期根據與國(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機構所簽署的學生交流項目的情況,及時向全校發布交流項目、選拔對象及條件、名額等具體信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自愿報名、擇優錄取的辦法選拔交流學生。

第十條公派出國(境)學生項目的申請者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我校正式注冊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2.外語能力優良,身心健康。

3.在本校期間學業及表現優良,無違法行為或嚴重違紀行為。

4.已交清應繳的我校各項費用,具備在國(境)外學習和生活的經濟能力和適應能力;在校期間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原則上不能申請校際交換生項目出國(境)學習。

5.符合各類項目或接受方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公派出國(境)交流項目的學生,應認真填寫好《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公派出國(境)交流項目申請表》,并按具體項目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考核小組遴選后,報國際交流處存檔。

第十二條獲準公派出國(境)的學生,應認真填寫好《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公派出國(境)審批表》,憑國際交流處開據的《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公派出國(境)任務書》,到學校相關部門辦理離校(請假)手續或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三條委培、定向、國防生等另外簽署合作培養協議的學生出國(境),審批時還需提交其他簽約方的書面同意證明。

第十四條獲準公派出國(境)的學生應在國際交流處的指導下辦理對外聯系事宜,并按對方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不得自行與對方聯系。

第四章學籍管理

第十五條公派出國(境)學生在國外的學習交流時間,視為其整個培養過程的一部分,學習年限連續計算,計入學校規定的在校年限。

第十六條本校公派學生在國(境)外學習、進修所取得的各科成績,應于合作院校(機構)每學期結束后,由該校(機構)密封寄至本校國際交流處。

第十七條公派本科生參加學校組織、派出的交流項目在國(境)外學校(機構)學習(實習)交流所取得的課程成績,可以根據專業需要和學習量對等的原則,由學生填寫《長沙理工大學本科交流生學分轉換審批表》,經學院分管領導確認,報送教務處,計入學生學習成績總卡,并免修我校相應的課程,具體操作參照《長沙理工大學本科生校外修讀課程認定及學分轉換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教務處擁有是否承認上述學分的最終審定權。

第十八條公派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派出的交流項目在國(境)外學校(機構)學習(實習)交流所取得的課程成績,經學院分管領導確認,計入研究生學習成績總卡。研究生部具有是否承認上述學分的最終審定權。

第十九條各類公派學生在國(境)外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續成果,均應注明作者單位為長沙理工大學,也可同時聯署外方聯合培養單位。

第五章學生管理

第二十條公派出國(境)學生在國(境)外學習交流期間,應經常向國內學校匯報在外學習和生活情況;遵守我國及對方國的法律、法規和所在學校的規章制度,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努力學習專業知識,遵守外事紀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損國家尊嚴的事情;遇到關系國家和學校利益及聲譽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向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機構和學校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派出國(境)學生必須按時返校辦理報到手續,并于返校兩周內向國際交流處和所在學院各提交一份“出訪交流報告”。學生出國(境)逾期,擅自超過批準返校時限未返校者,學校將依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派學生在國(境)外的學費、旅費、住宿費、生活費、書籍費與保險等,均由相關項目經費或學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申請長期出國(境)的學生在辦理校內審批手續前必須繳清本校的全部費用,不得欠費,同時還應繳納學籍續存期內的所有學費。

短期公派項目學生應正常交納本校的學費、住宿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學校相關規章制度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校國際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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