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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

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條例(試行)(化學院[2008] 44號)

發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來源: 作者:

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條例(試行)

為推動我院教育教學改革,搞好畢業生就業工作,提高最終就業率和就業層次。根據國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指導思想

第一條 教育教學是學院的中心工作,教育教學的目標是培養社會需要的、高質量的合格人才,而畢業生的最終就業率和就業層次(進得去、站得穩、升得快)是檢驗學院教育教學質量的主要指標。因此,學院堅持以教育教學為中心,以就業為導向,以面向市場、服務學生為工作方針,以提高最終就業率和就業層次為目標。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二條 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堅持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原則。積極拓寬就業渠道,為畢業生創造良好的就業條件。

第三條 堅持國家利益與個人發展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去,到能夠充分發揮個人才能的地方去,到國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業。

第四條 堅持學院推薦與引導學生自主擇業和創業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堅持所學專業與就業崗位基本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院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常務副院長)擔任,副組長由院黨委書記、副書記擔任,其他成員包括副院長、黨政辦公室主任、系(中心)主任、教務辦主任、科研與研究生辦主任及學工辦主任,由負責就業工作的輔導員擔任專干。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的就業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定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意見,制定學院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細則,確定學院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具體操作辦法;

2.領導全院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各方面的關系;

3.討論決定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討論制定畢業生就業工作獎勵辦法,并進行監督、評估和獎懲。

第七條 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與學生工作辦公室合署辦公),主要職責是按照學校和學院制定的就業工作目標和要求全面負責實施學院畢業生的就業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畢業生的教育、就業指導培訓和咨詢;

2.畢業生資格審查,并統計上報畢業生資源情況;

3.收集、發布用人單位需求信息;

4.聯系用人單位到學校進行招聘;

5.組織、安排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做好推薦工作;

6.做好就業協議書的管理工作,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

7.組織辦理畢業生離校手續和開展畢業生文明離校活動,搞好畢業生就業工作評估;

8.做好畢業生檔案的整理工作;

9.做好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跟蹤調查反饋工作;

10.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研工作,做好就業工作計劃和總結,提出改革、改進就業工作辦法;

11.處理其他與畢業生就業工作有關的事務,完成領導交辦的與畢業生就業工作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就業工作目標

第八條 當年畢業生的一次性就業率不低于90%(當年830日前)。

第九條 畢業生就業違約改派率不超過2%

第十條 畢業生滿意率不低于90%,用人單位滿意率不低于90%

第五章 就業工作管理

第十一條 各系(中心)和其他相關部門要為畢業生創造良好的就業條件和環境,努力指導和幫助畢業生就業。

第十二條 就業工作辦公室、各系(中心)和班主任應認真指導畢業生做好充分準備,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就業,積極鼓勵畢業生自主創業和自主擇業。

第十三條 廣大教職員工應理解和支持畢業生就業工作,通過各種形式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活動,協助做好畢業生的教育與管理。

第十四條 對達到畢業生標準的學生,學院負責指導和推薦畢業生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方式選擇用人單位。

第十五條 對達不到畢業生標準的學生可選擇延長學制或結業,對結業的學生,學校給予辦理結業證書,不負責推薦工作。若經結業生本人與用人單位聯系,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的,可按雙方達成的就業協議辦理就業手續,用人單位不能接收的,由結業生自主擇業。肄業生學校不負責辦理就業手續。

第十六條 對被湖南省教育廳和學校評為優秀畢業生者,學院將優先推薦工作。

第十七條 學院為需要推薦工作的畢業生推薦工作原則上不超過三次,三次不愿意去面試或不簽約者,按自愿放棄就業處理,學院不再負責推薦。

第十八條 畢業生在畢業前要確定好自己的畢業選擇:考研、考公務員、出國、自主擇業、自主創業、自由職業、回生源地擇業以及自愿放棄就業等。

第十九條 畢業生應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積極主動尋找工作,以國家利益為重,自覺服從國家需要,服從學院的就業指導和推薦,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各種就業活動,否則視為自愿放棄推薦就業,學院不再負責推薦工作,由學生自主擇業。

第二十條 畢業生參加各類供需見面會、面試、考核等就業活動,需提供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并通過學院鑒定蓋章的《畢業生推薦表》復印件,或自制的《畢業生推薦書》(應含有經學院教務辦審核蓋章的成績單),《畢業生推薦表》和《畢業生推薦書》里的內容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因此而產生的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到學校進行的各種招聘活動,需提供單位情況介紹、招聘信息、固定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等資料,由學校或學院統一組織安排供需見面活動。

第二十二條 報考研究生的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應事先主動向用人單位說明,并與用人單位進行約定(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增加補充條款),因未說明情況或未約定造成違約的,由畢業生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考上研究生者要退還《就業協議書》,并到學校招生就業處辦理相關手續。申請出國的畢業生,應在當年的520前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校招生就業處同意,并退還《就業協議書》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積極鼓勵畢業生到各種非公有經濟性質的單位工作,其人事檔案、戶口關系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未落實就業單位或雖落實就業單位但單位不能為其辦理人事檔案戶口關系的畢業生,學校通過湖南省教育廳辦理《就業報到證》,學生必須持《就業報到證》在規定的時間到生源地就業主管部門報到,學校將其檔案關系轉到生源地就業主管部門,由生源地就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以后的就業手續,學校不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凡未落實就業單位或雖落實就業單位但單位不能為其辦理人事檔案戶口關系的畢業生,可申請由政府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托管人事檔案、戶口關系,并與之簽訂《代理協議書》,自《代理協議書》生效后,學校將其人事檔案關系、戶口遷入人才服務機構,享受其各種服務。

第二十六條 畢業生應在規定的時間辦理畢業生離校手續,持《錄取通知書》或《就業報到證》到學校、用人單位或生源地就業主管部門報到;學校以《錄取通知書》、《就業報到證》或《代理協議書》為依據辦理畢業生戶口遷移、黨團組織關系和檔案關系轉遞手續。

第二十七條 畢業生在離校后一個月內找到工作單位或變更新的工作單位,如果需要辦理新的《就業報到證》,需持與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勞動合同書》或錄用文件證明和畢業時頒發的《就業報到證》到學校和湖南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辦理改派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就業報到證》一人一份,畢業生要妥善保管,凡私自涂改、撕毀的,一律作廢。因不慎遺失者,學生憑相關證明到湖南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辦理補辦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就業協議書》的管理

1.《就業協議書》每人一套,一式四份,簽約后學生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另兩份交于學院,由學院代表學校負責管理。

2.《就業協議書》不得損壞、遺失、轉讓、偽造。出現違反《就業協議書》管理規定的將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3.特殊情況需更換、補發《就業協議書》的,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查通過后報學校招生就業處審批。因違約需補發《就業協議書》的,還需提供《就業協議書》原件四份、雙方同意解除協議的書面材料。

4.《就業協議書》必須本人填寫、簽名,字跡工整,內容真實。因填寫不清楚、內容差錯等原因造成協議失效、違約等問題的由學生本人承擔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畢業生離校前要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體檢。對有病不能正常工作的畢業生,暫不辦理就業手續,讓其回家修養。一年內治愈的,須在下年度530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體檢證明。加入下年度就業工作程序。一年后未治愈的,將其戶口、檔案轉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擇業。

第三十一條 畢業生應當正確理解和貫徹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自覺遵紀守法和擇業道德。做到:

1.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和貫徹國家的就業政策和法規,自覺到國家亟需人才的地區去建功立業;

2.堅持以社會主義道德原則來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把國家利益擺在首位,以個人利益服從于國家和集體利益;堅持義利統一觀,遵守擇業道德規范,做到誠實不欺、公平競爭、守信踐諾、文明禮貌;不到就業工作人員家中談就業問題,不向就業工作人員贈送錢物,不宴請就業工作人員;不用非正當手段獲取《就業協議書》,不涂改學業成績,不制作假證明、假證書、假材料,不說謊話,不隨意毀約,不做有損他人或學校聲譽的事;

3.遵守學校教學管理規范,聯系工作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為原則,離校面試必須經過請假,不得以求職擇業為由曠課、缺課;

4.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規范,文明離校。自覺服從宿管人員的管理,按時歸宿,愛護公物,不起哄,不往樓下摔東西和雜物,不在墻壁上寫字畫畫,不在房間、走廊、陽臺和衛生間燒紙屑雜物,不酗酒;就業方案公布后,自覺按照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搬離學生宿舍;因特殊原因仍需暫住學生宿舍者,需經批準并按有關規定交納一定的住宿費;經批準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搬離學生宿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學校不再負責其就業手續的辦理,并將其戶口和檔案關系轉回生源所在地:第一,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第二,自領取《就業報到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報到期限不去單位報到的;第三,報到后,拒不服從工作安排被用人單位退回學校或自己要求退回學校的;第四,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政策法規的。

第六章 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要信守諾言,自覺維護畢業生就業秩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就業政策。三方一經辦理簽約手續后,不可隨意變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者,需征得簽約各方的書面同意和諒解,并報學校招生就業處審批同意,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約與改派:

1.每位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協議一經簽訂,雙方不得反悔,因特殊原因,一方要求更改的,須征得另兩方的同意,并辦理毀約手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畢業生違約需辦理以下手續:

1)向用人單位提出違約時,應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后報學校招生就業處審批。

2)出具雙方同意解除就業協議的書面材料、原協議書四份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材料,按照學校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后,向學校招生就業處申請重領《就業協議書》。

3)對于未征得學校同意,擅自違約,造成不良影響者,將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 凡因簽約一方或雙方違約而無法協商解決的,可申請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院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與修訂。在實施過程中若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相矛盾,按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

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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