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學生干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高校團學工作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學生干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確學生干部職責,促進學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加強學生干部和團員青年的素質教育與能力培養,增強團組織的戰斗力,真正把團學工作的基本任務有效地落實到基層,使整個團學工作有效開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學生干部包括院團總支、學生會和各班級團支部、班委會的干部及寢室長。
第二章 任職及選拔
第三條 學生干部的任職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自覺遵守校規、校紀,認真貫徹執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精神風貌;
3.自身修養好,言行一致,能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4.有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和奉獻精神,工作積極主動,責任心強;
5.有較強的實踐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工作特長;
6.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學習成績優良;
7.熱心學生工作,熱情服務同學,善于聯系同學,發揮橋梁作用。
第四條 學生干部選拔原則及程序:
1.學生干部的產生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2.班級學生干部(含寢室長)主要通過個人申請及班級民主選舉與班主任任命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報院團總支備案;
3.院級學生干部原則上由個人申請,通過每年一次的院學生“雙代會”選舉產生,經院團總支審核后進行公示;
4.院團總支根據公示結果,討論確定任職人選。
第三章 培養和使用
第五條 學生干部的教育、培養和使用由院團總支負責。
1.理論學習。主要學習形勢政策和政治理論,學習要有內容、有記錄、有考勤。
2.業務培訓。主要利用課余時間和雙休日進行。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工作職責、研究工作方法、交流工作經驗、總結工作情況、布置工作任務以及學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3.例會制度。院團總支、學生會定期召開工作例會,研討工作、布置任務、交流思想、反饋信息、并做好會議記錄。工作例會由主要學生干部組織,有關領導、輔導員或其他老師參加。通過召開例會,達到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
4.正確使用。對學生干部堅持“在使用中培養,在培養中成才”的原則,鼓勵學生干部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做好工作,信任學生干部,恰當使用學生干部。在明確各級學生干部職責的基礎上,讓學生干部在學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中充分發揮作用。
5.培養選拔。把思想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具有培養前途的學生干部分批送到學校業余團校參加學習,并推薦到校學生會工作。及時將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且符合入黨條件的優秀學生干部推薦入黨。
第六條 學生干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一學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七條 學生干部考核工作由院團總支負責。由院團總支、學生會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在學期結束前報院團總支備案。學生干部考核結果與學生干部綜合測評、評優評先、推薦入黨掛鉤。
第八條 院團總支、學生會干部的考核:團總支副書記、學生會正副主席和各部部長由院團總支負責考核。團總支、學生會各工作部門成員由院團總支、學生會組成考核小組負責考核;
第九條 班級干部由院團總支、學生會組成的考評小組進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第十條 對學生干部考核每學期進行一次。考核內容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核等級分為優秀(90分以上)、稱職(80~89)分、基本稱職(60~79分)、不稱職(59分以下)四個等級,優秀比例占30%,良好比例占50%。考核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必須深入群眾聽取意見,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并及時公布結果,接受同學監督。
第五章 辭職和免職
第十二條 學生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辭職:
1.在任職期內,有三科次以上(含三科次)課程不及格者。
2.不能勝任所任職務,經調整后仍不勝任者。
3.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受到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者。
第十三條 學生干部辭職程序: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班級或部門討論后報院團總支,經院團總支批準后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生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情況嚴重者將受到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1.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者。
2.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行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者。
3.借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營私舞弊者。
4.工作中相互拆臺,搞小團體,影響工作的順利開展者。
5.個人素質及道德水準低下,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者。
6.參與與學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動,嚴重損害集體聲譽及利益者。
7.一學期無故遲到、缺席工作會議三次者。
8.對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問題不及時處理或報告,造成不良后果者。
9.不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者。
10.達到辭職條件而未主動辭職者。
第十五條 學生干部免職程序:
1.學生干部所在的班級或部門就當事人違反第十四條中的具體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院團總支。
2.經院團總支調查、核實無誤后,正式通知當事人,并在一周內接受當事人的申辯并作出處理決定。
3.當事人對院團總支的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三天內向院黨委提出申訴。
4.當事人對院團總支的處理決定如在申訴期滿無異議,則院團總支的處理決定正式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院團總支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