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學生宿舍管理條例及評優辦法(試行)
學生宿舍是學生學習、生活和活動的重要場所,是學生安全、紀律、養成教育的主要陣地。為培養學生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營造一個安全、文明、健康、和諧的育人環境,進一步促進院風、學風建設,使學生宿舍成為奮發向上、文明健康的學習、生活場所,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宿舍紀律
第一條 學生宿舍實行封閉式的管理,外來人員未經同意,不準進入宿舍區;任何人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外人、異性;學生未經宿舍管理人員批準,不得進入異性宿舍樓棟。
第二條 嚴禁在學生宿舍樓內焚燒廢紙等物品,不準在學生宿舍內點蠟燭照明;禁止違章用電、私拉電線;禁止在學生宿舍內使用、存放酒精爐、電爐、電加熱器、液化氣爐等違章器具,違者將沒收違章器具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事故者,除賠償損失外,將從重處分。
第三條 嚴禁在學生宿舍內吸煙、酗酒、罵人、打架、斗毆、賭博等。
第四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威脅人身財產安金的物品或淫穢、反動物品進入學生宿舍。
第五條 在住宿期間,任何人不得私自調換寢室、床位、家具和其他公物;不得私自拆卸學生宿舍內配置的家具和物品。
第六條 嚴格遵守有關學生宿舍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歸寢(23:00前),按時熄滅頂燈就寢(23:15前),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七條 學生在學生宿舍內使用娛樂設施,以不干擾他人學習、休息為前提。不得在宿舍走廊、天臺等場所打籃球、踢足球、溜旱冰;禁止在宿舍內打撲克、下棋(周末和其他節假日除外);嚴禁打麻將。違者將被沒收物品,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八條 不得私自動用學生宿舍樓內的消防用具和消防器材,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愛護公共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者,賠償所有損失;故意損壞者,除賠償所有損失外,還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章內務衛生
第九條 內務衛生檢查范圍包括
1.值日生工作范圍:地面、桌面、窗臺、暖氣管道。要求:
(1)地面干凈、無雜物,室內與室外走廊無垃圾堆放。
(2)桌面和窗臺干凈無灰塵,物品擺放整齊。
2.個人衛生檢查要求:
(1)床上物品擺放整齊,床單、被套、枕巾保持清潔。
(2)床下鞋、盆擺放整齊(整個宿舍內統一擺放)。
(3)不得隨意在四壁亂寫亂畫。
(4)床頭如有書架,要求擺放整齊,床標和值日生表須按要求全部粘貼在指定位置。
3.達標檢查要求:
(1)窗玻璃、窗框和門上玻璃干凈無污跡,門框、壁柜、箱門無灰塵。
(2)四壁無蛛網和污跡(包括鏡子干凈)。
(3)桌洞內干凈無灰塵和蛛網,物品擺放整齊,桌面無灰塵和積水。
第十條 學生按照學校和學院的要求,共同搞好宿舍文明和衛生,不合格房間與個人由院學生會生活部發出整改通知并扣德育分或綜合測評分,不按要求整改者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禁止從窗口或走廊向樓外扔雜物或倒水,違者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要認真搞好個人衛生,起床后應及時疊好被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值日生應按值日生表做好工作;寢室長應把成員床標和各項管理制度貼在相應的位置上,違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內務衛生優秀的個人和宿舍衛生優秀的值日生,將給予通報表揚并加德育分或綜合測評分。
第三章思想品德
第十三條 尊重宿舍管理人員,積極主動地配合宿舍管理人員及學生干部的工作,不得辱罵、毆打宿舍管理與檢查人員(含學生干部)。
第十四條 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不得在宿舍內散布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不得張貼大、小字報。
第十五條 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學間要友好相處,發生矛盾時,要妥善解決,并及時向班主任、學院、宿舍(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反映,不得使矛盾激化。
第十六條 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積極參加宿舍(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組織的各種活動,并保質保量完成。
第十七條 能對不良行為進行制止,并及時向宿舍(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學院反映。
第十八條 生活作風正派,男女交往舉止得體。
第十九條 不得在宿舍內張貼不健康的字畫。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工或長輩進入宿舍應起立相迎,對各項工作檢查人員要以禮相待,
對客人要熱情周到;到他人宿舍應先輕輕敲門,不冒然闖入。
第四章評優獎勵
第二十二條 為鼓勵學生認真搞好個人和宿舍衛生,在全院范圍內形成良好的宿舍文化,加強學風建設,提高班級凝聚力,學院將根據一學期所有學生宿舍的檢查情況,評選一批表現優秀的學生宿舍予以表彰和獎勵。具體評比辦法如下:
1.一學期中被通報批評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宿舍將被取消評優資格。
2.一學期中被通報表揚五次以上(含五次)、且被通報批評不超過一次的宿舍可以參與評優。
3.學院將根據所有有資格參與評優的宿舍中的同學一年來在德、智、體等多方面的綜合表現情況,對宿舍進行考核,并從中評選出60%的宿舍為“文明宿舍”,文明宿舍的成員將在原有的基礎上加德育分1分,文明宿舍的寢室長加德育分1.5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