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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學院貧困生認定辦法

發布日期:2015年12月03日 來源: 作者: HITS:

經管學院貧困生認定辦法

2015-12-03 10:28:3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貧困生資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貧困生身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貧困生認定標準分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檔次。

第二章 貧困生的認定

第四條 認定原則

1、貧困生認定工作應嚴格工作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貧困生認定工作應做到科學合理,堅持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認定標準

1、基本條件

貧困生申請認定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者。

(2)單親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長期臥床家庭缺乏勞動力,家庭又無固定經濟來源且親友無資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為特困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為民政部門確定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者。

(5)學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者。

(6)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經濟條件差,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者。

(7)因家庭經濟貧困,無力支付在校期間必要的學習和生活費用者。

2、量化指標

在認定基本條件的同時,為了更準確地判斷學生家庭困難的程度,學院在認定工作中引入量化指標,作為衡量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重要指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認定為貧困生:

(1)日常生活不節儉,飲食、穿衣等支出高于普通水平者。

(2)有高消費行為者,如擁有筆記本電腦、高檔臺式電腦、高檔手機、高檔時裝、高檔化妝品、高檔娛樂電器(如MP3、MP4等)、乘坐高檔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臥鋪等)、節假日經常外出旅游者。

(3)獲得各種獎、助學金或社會資助后鋪張浪費,宴請他人者。

(4)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沉迷網絡游戲者。

(5)抽煙、酗酒經教育不改者。

(6)不認真學習,經常曠課經教育不改者。

(7)品行不端,有偷竊、打架滋事等惡劣行為者。

3、在認定工作中,應結合學生的家庭基本情況、量化指標和在校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4、特別困難的學生一般應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六條 認定工作的組織

1、經濟與管理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全院貧困生的認定工作。

2、各年級(或專業、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年級(或專業、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七條 認定程序和工作要求

1、申請認定的學生應如實填寫《經濟與管理學院貧困生摸底調查表》(附件1),新生應填寫《經濟與管理學院新生貧困生摸底調查表》(附件2)。

2、申請認定的學生應出具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3、貧困生認定每學年認定一次。每學年開學后,學院統一發布認定工作通知。

4、所在單位評議組組長負責召集認定評議小組。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本人申請書和《調查表》,對照本實施辦法認定標準認真進行評議。若有需要可要求學生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5、各年級初步評議結果報學院審核通過后,要將貧困生名單及困難檔次在班級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學生個人隱私。

6、對公示如有異議者,應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工作辦公室進行反映,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予以調整。

7、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應在公示無異議后及時建立學院貧困生數據庫。

第三章 貧困生的資助與管理

第八條 參評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及各種針對貧困生的專項獎學金、困難補助、寒衣發放等的學生必須是學院認定的貧困生并在貧困生數據庫備案。

第九條 學院將加強對認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復查,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貧困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濟與管理學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經濟與管理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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