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理工大綜[2003]46號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成人函授教育輔導站(以下簡稱函授站)的建設和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提高函授教育教學質量,促進成人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根據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程》(教成[1993]12號)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成人函授教育輔導站設置及管理辦法》(湘教發〔2003〕1號)通知精神,結合我校成人函授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沙理工大學在各省(市、自治區)設立的函授站。
第三條 長沙理工大學繼續教育學院(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學院)是長沙理工大學負責開展成人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的機構,全面負責函授站的設置、管理及各項工作的開展。函授站主要配合繼續教育學院做好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學生的組織與管理以及各個教學環節的落實工作。
第四條 函授站是繼續教育學院對成教函授學生進行教學輔導、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管理的校外機構。是繼續教育學院聯系設站單位、函授學生的紐帶和橋梁。函授站在業務上接受繼續教育學院的領導,在行政上接受設站單位領導,同時要接受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函授站名稱一律統稱為長沙理工大學某單位函授站或長沙理工大學某地函授站。
二、設 置
第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地區經濟建設與發展需要,與設站單位協商建立函授站,應遵循以下原則:
1、函授站依托建設的單位應具備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具備從事教育或相關服務資格(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普通或成人中專學校、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中心),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函授站布局合理,根據行業、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才培養要求和學校成人函授教育發展規劃,并充分考慮交通條件和生活設施等情況,省內:一個地市原則上不超過二個函授站;省外:一個省原則上不超過二個函授站。一般不在縣級以下地區建站。每個函授站只允許在設站地點辦學,不允許設立站外站或站外點。
3、函授站開設的專業必須是學校成人函授教育已設置的專業,不得開設脫產辦學形式、專業。
4、繼續教育學院對擬建站單位要進行實地考察,內容包括辦學指導思想、依法依規意識及辦學基本條件等,考察組對建站單位的基本情況、考察結果提出書面意見。
第七條 設置函授站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有充足和穩定的生源。同一層次、同一專業、同一年級的生源至少有30人以上。
2、能就地就近聘請到適應辦學需要和專業要求的合格的輔導教師和管理人員。
3、能提供滿足辦學需要、符合教學要求、與函授站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場所、設備設施和其他教學條件。
4、能提供或籌集保證教學管理正常運行需要的經費。
5、有較為便利的交通、通訊以及安排任課教師和外地學員食宿等條件。
第八條 符合設站原則和設站條件,同意設置的函授站,由學校授權繼續教育學院與建站單位法人代表簽訂設站協議書。經函授站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后才能設站招生。
第九條 已設立的函授站應按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年檢,繼續教育學院要督促和配合函授站做好年檢工作。年檢不合格的函授站,嚴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意見執行。
三、職 責
第十條 主辦高校的主要職責:
1、及時傳達國家和省(市、自治區)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以及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決定。
2、 制定招生計劃,統一制定并公布招生簡章,統一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
3、制定教學計劃,編寫教學大綱,指導函授站開展教學工作,檢查和監督函授站教學計劃的實施和教學環節的落實,對教育質量及在函授站所進行的教學工作負責。
4、按要求派遣主講教師,聘任或派遣輔導教師,指導函授站輔導教師的教學工作。
5、負責考試命題、組考和評分工作,并對考試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6、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統一組織實施函授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確保新生注冊、學籍異動、畢業發證、電子注冊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及時到位、準確無誤。
7、每年對所屬函授站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掌握各函授站的辦學情況,對辦學條件好,管理規范的函授站予以表彰;對不能保證辦學條件、管理混亂的函授站,應會同設站單位進行整頓;對辦學行為不規范,不能保證輔導教學質量的函授站,應予撤銷,確保函授站辦學行為規范有序。
8、定期召開函授站工作會議,安排工作,交流經驗、業務培訓,提高函授站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研究解決函授工作中的問題。
9、主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完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部署的有關工作。
10、依照與設站單位簽訂的建站協議,認真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函授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執行主辦學校對函授站的有關規定以及成人教育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完成上級部門和主辦學校布置的有關任務。
2、制定本函授站的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嚴格執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3、依據國家招生政策和主辦學校的招生規定,協助主辦學校作好本站所在區域的招生宣傳、生源組織、招生錄取等工作。
4、承擔主辦學校根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所要求的教學輔導任務,完成主辦學校交給的有關教學環節的組織管理工作。
5、向主辦學校推薦輔導教師,并協助主辦學校做好輔導教師的管理工作。
6、及時向函授學生公布面授時間、面授地點以及考試成績。
7、嚴格按主辦學校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對函授生的考試、考查,狠抓學風、考風建設,
8、在繼續教育學院指導下,按主辦學校有關規定,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9、做好函授學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向主辦學校反映教學和管理工作上的意見和建議。
10、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維護函授站穩定。
11、定期對本站所承擔的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評估,及時向主辦學校和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遞交每學年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函授站年檢材料。
12、依照與主辦學校簽訂的建站協議,認真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設站單位的主要職責:
1、配合主辦學校落實函授站的建制,推薦函授站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解決他們的編制及待遇問題。
2、加強對函授站的行政領導,定期研究、檢查函授站工作。
3、為函授站提供必須的工作條件,及時解決函授站工作中的困難。
4、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檢查與考評;按照履行職責情況以及主辦學校建議,調整函授站管理人員。
5、及時傳達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四、經 費
第十三條 函授站所需經費,由設站單位提供或籌集。學費收取標準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函授站的辦學經費必須用于函授站的教學、管理和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不得違規操作。
五、其 他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