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湖南省教育廳(以下簡稱“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的管理,推動“雙一流”學科建設和發展,提升我省高校基礎研究和科技創新的能力,促進科研成果應用和轉化及產業化,根據國家和湖南省科研項目管理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簡稱“高校”),適用于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學研究。
第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項目的組織與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制定全省高校年度科研計劃,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和結題驗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承擔項目研究任務的高校負責項目的直接管理與實施,主要職責是:組織本單位項目申報、初審和驗收;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項目資金足額到位;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和預期成效,促進科研成果應用和轉化;建立健全有關科研誠信、科技安全、科技倫理、科研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研究工作的具體實施,主要職責是:按擬定計劃開展項目研究,確保完成各項研究任務和目標;依規使用項目經費;及時申請項目驗收,對項目成果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申請與立項
第六條 省教育廳科研項目面向全省高校,分為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一般項目等三類。
1.重點項目。支持高校教師和科研人員,圍繞國家、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把握科學前沿,聚焦產業轉型升級和湖湘文化傳承創新,開展較為深入的創新性研究;推動產學研用一體化,著力解決行業、產業和社會發展難題。鼓勵聯合企業共同申報課題。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依托“雙一流”學科建設和科研平臺申報的項目。
2.優秀青年項目。支持高校青年科研骨干開展創新性研究,著力培養有較大發展潛力的青年科研人才。
3.一般項目。支持高校教師和科研人員,根據國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開展創新性研究工作,著力提高我省高校教師整體科研能力。
第七條 申報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申請人必須是高校在崗人員,且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嚴謹科學態度,學風端正,學術誠信,具有開展和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優秀青年項目申請人應在受理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項目組成員以青年為主。
2.申請項目選題符合經濟、社會及科技發展的需求,有利于人才培養和學科發展;學術思想新穎、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具有創新性;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礎和實驗條件,實施方案可行,立項依據充分,經費預算合理;項目研究人員應組成項目組,項目組成員一般為3—10人,人員結構合理,研究時間能夠得到保證。鼓勵研究生和高年級本科生進課題組。
3.承擔省教育廳項目尚未完成(結題)者,不得再申請新項目。除省教育廳專項項目外,每人同時主持和參與的科研項目累計最多不超過3項。同一課題已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項目計劃資助者,不得重復申報。申報時已在境外并將持續在境外達1年以上者不得申報。
4.申請項目的有關材料內容應真實,并無對他人科研成果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及其糾紛,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承諾對此承擔責任。
第八條 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合理、擇優”的原則,實行“學校推薦、限額申報、擇優立項”。
1.省教育廳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學校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2.省教育廳按年度擬訂科學研究項目計劃和各高校項目申報限額。
項目申報限額根據各高校的專任教師數量、科研項目年度結題驗收情況、科研成果轉化水平以及科研經費保障和使用情況等綜合確定,實行動態調整。
3.高校根據省教育廳發布的申報計劃和限額組織項目申報,并組織對本校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4.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由學校遴選后,擇優向省教育廳推薦,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立項;一般項目由學校評審立項,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九條 省教育廳建立科學研究項目咨詢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實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條 省教育廳建立科研管理信息系統,對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及結題驗收等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研究起始時間為發文公布之時。一般項目的執行期限為2年,其他項目的執行期限為2年至3年。
第十二條 項目批準后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或調整《項目申請書》的內容。
確因健康、工作調動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需要更換項目負責人或調整《項目申請書》的,應在項目研究期限過半之前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并附與變更要求相應的材料,經學校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審核。
確需調整技術路線、變更依托單位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變更申請,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三條 在項目執行中若發現以下情況,省教育廳可作出終止或撤銷該項目的處理。
1.項目承擔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或能力的;
2.項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請驗收的;
3.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負責人、課題組成員或研究課題等重要事項的;
4.經查實,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背科技安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
對于因故被終止執行項目的結余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項目的已撥資金,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按原渠道退回。撤銷項目的,5年內不受理項目負責人新的項目申請,視情況調減所在高校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限額;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學校和項目組成員的責任。
第四章 項目結題與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完成預定的研究任務并取得預期成果后應及時結題。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的結題驗收由高校組織初審、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驗收材料進行集中審核評議;一般項目的結題驗收,由學校審核、省教育廳抽查。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承擔者是否按項目任務書完成了研究任務;最終成果是否與申請書中預期目標相符,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爭議;經費開支是否合理合規。
第十六條 對不同類型的研究課題實行分類評價:對應用性研究主要進行自主知識產權和對產業競爭力貢獻的評價;對公益性研究主要進行滿足公眾需求和產生社會效益的評價;對基礎性研究主要進行科學意義和學術價值的評價。
第十七條 項目結題程序:
1.項目負責人申請。項目完成后由項目負責人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出結題申請,填寫《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結題報告書》,同時提交所有成果支持材料。與項目研究相關的研究成果必須注明“湖南省教育廳資助科研項目”和項目編號,未標注的不能列入該項目成果范圍和作為結題依據。
2.學校評價驗收。各高校要堅持結題標準,認真做好結題驗收材料的審查工作并組織同行專家進行審核。專家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專家不超過2名。
3.提交結題材料。各高校審核以后,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結題材料上傳至省教育廳科研管理信息系統,系統開放時間為每年6月和12月。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省教育廳集中受理高校報送的結題材料。不受理個人報送的結題材料。
4.結題情況通報。省教育廳審核評議完畢后,對結題情況進行通報。符合結題要求的項目,由省教育廳頒發結題證書。
第十八條 項目未完成申請書中的預期研究目標、提供的驗收材料不真實、不完整、或違反了科研管理相關規定的,不予通過結題驗收。
第十九條 對于項目結題驗收專家評審意見,允許項目負責人申請復查。需要復查的結題項目,項目負責人和所在高校應在接到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查申請,省教育廳組織復查。
第二十條 青年項目、一般項目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不得延期。重點項目確因項目研究需要,不能按時結題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延期申請,經學校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延期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對某些探索性強,與預期不符難以繼續開展研究的項目,可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總結報告,闡明原因,所在學校可建議予以終止、撤銷,經省教育廳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 各高校要嚴格按照項目要求,統籌高校“雙一流”建設省級專項資金、自有資金及其他渠道資金,足額保障立項科研項目的經費。
第二十三條 科研項目的經費使用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湘教發〔2018〕10 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高校應把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結題驗收的重要依據,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制定和落實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促進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 科研成果轉化的費用和收益,執行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教技〔2020〕1 號)等有關文件、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涉及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充分發揮對高校教師科研評價的導向作用,突出質量要求,把學術貢獻、社會貢獻以及支撐人才培養情況放在首位,加強科研誠信,規范科技倫理,保證科技安全。對科研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和學術不端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