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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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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學術著作出版資助辦法

發布日期:2012-04-08 來源: 作者: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術繁榮,推動學科建設,支持優秀學術著作出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設立長沙理工大學學術著作出版資助基金,資助以長沙理工大學教職工為第一作者撰寫的優秀學術著作。  

二、資助原則    

第三條  長沙理工大學學術著作出版資助堅持“自由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議、擇優資助”的原則。    

三、資助范圍    

第四條  長沙理工大學學術著作出版資助范圍包括。  

1.學術專著:作者在某一學科領域從事多年系統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撰寫的具有重要理論價值或有重大發現的學術著作。  

2.基礎理論著作:作者在某一學科領域基礎理論方面從事多年深入探索研究,借鑒國內外已有資料和前人成果,經過分析論證,撰寫的具有獨到見解或新穎體系,對學科發展有重要作用的系統性理論著作。  

3.應用技術著作:作者把已有科學理論應用于指導生產實踐而形成的先進技術和經驗,撰寫的具有較大應用價值的著作。  

4.藝術類作品:作者通過長期的研究和實踐,創作的有較穩定的創作風格、代表或體現某一創作流派的個人藝術作品集。  

辭書、譯著、論文集、文學作品、再版著作、科普讀物、教材、工具書等不屬于出版資助范圍。  

四、優先資助

第五條  為擴大我校的學術影響、滿足學科建設發展的需要,學校將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著作優先資助。  

1.國家級項目、?。ú浚┘壔痦椖康难芯砍晒?。  

2.省(部)級學科帶頭人(培養對象)的系列研究成果。  

3.優秀學術團隊的研究成果。  

4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優秀博士論文的作者撰寫的學術著作。    

5.以外文撰寫的優秀學術著作。  

五、申請辦法    

第六條  申請者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者提出申請時,須完成全部書稿。  

2.在同一方向上公開發表與所申報著作內容密切相關的學術論文,自然科學類在6篇以上,哲學社會科學類在8篇以上(其中有3篇以上論文在CSCD、CSSCI來源期刊的核心版上發表;或者有1篇以上論文在學校認定的中文權威期刊上發表;或者發表在學術期刊上的論文有1篇論文被SCI、SSCI、A&HCI收錄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或者發表在學術期刊上的論文有2篇論文被EI收錄或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或被《新華文摘》觀點轉載)。  

3.藝術類作品申請出版資助必須滿足下列條件:為個人作品集;CSSCI來源期刊和《美術研究》、《裝飾》、《藝術與設計》、《書法》等期刊上發表作品6幅以上?;蛘哂?span lang="EN-US">1幅以上作品獲得過中國美協各藝術委員會主辦的全國單項美術展、全國性設計藝術展三等以上獎勵?;蛘哂?span lang="EN-US">1幅以上作品被《新華文摘》轉載。  

4.申請資助的著作不存在著作權爭議,否則學校將取消對其資助,一切后果由申請者本人承擔。  

5.申請資助的著作應是尚未出版的著作,對已出版的著作學校不予資助。  

第七條  申請者必須遞交下列材料。  

1.《長沙理工大學學術著作出版資助申請書》一式3份。  

2.書稿的前言、目錄(章、節)、主要參考文獻(注明出處、發表時間、發表的刊物)、能夠反映著作學術水平的重要章節的樣稿一式3份。  

3.已完成書稿的打印件1份。  

4.作者公開發表與所申報著作內容密切相關的學術論文(作品)復印件1份。  

六、資助額度    

第八條  學校每年資助出版學術著作不超過20部,每部資助額度為壹萬伍仟元。  

七、審批及其它    

第九條 科技處負責學術著作出版資助申請的受理和條件審查;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對申請資助的學術著作進行評審。  

第十條  申請人在學術著作獲得批準資助后,應盡快與出版單位簽訂出版合同,并將合同復印件交科技處備案。  

第十一條  獲準資助的申請人憑出版合同到科技處辦理借款手續,著作出版后憑出版社提供的發票和學術著作三本辦理報賬手續。  

第十二條 受資助出版的著作須在書中顯著位置注明“本書獲長沙理工大學出版資助”字樣,否則出版費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受資助人不得將出版資助經費挪作他用,否則取消對其資助,并追回資助經費,申請人三年內不得申請出版資助。  

第十四條 受資助的學術著作在三年內未能出版,學校將中止對其資助。  

第十五條 受資助的學術著作出版時作者的署名必須與申請時署名一致,否則取消其資助,并追回資助經費。  

第十六條 資助出版的學術著作如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資助,并追回資助經費,作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出版資助。  

第十七條 出版資助申請的受理時間一般為每年四月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年   1月   1起實行,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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