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物電學院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標準和工作程序,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和《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文件精神,以及《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精神,結合學校和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 參評范圍與條件
(一)參評對象
物電學院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二)參評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學習期間無不及格科目,要求學位課成績加權平均分不低于80分),科研能力顯著,專業技能精湛,發展潛力突出。
(三)限評條件(參評學年內)
1. 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2. 未按規定時間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
3. 已經獲得學位但還未辦理離校手續;
4. 超出學校規定學制年限;
5. 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
6. 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受警告及以上處分;
7. 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
8.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及損失;
9. 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
10.當年畢業的研究生。
二、評定組織
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分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副院長和副書記任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5人,包括學院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委員、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導師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名單應于評審前向全院公布。
三、評定標準與方法
(一)學院國家獎學金名額由學校統籌分配,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0元。
(二) 對于新入學的碩士一年級研究生,學院重點考察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兼顧研究生入學考試相關成績及復試考核評價情況,國家獎學金評定由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分、大學期間科研情況分、非科研類獲獎分、思想品德分四部分組成,確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碩士二、三年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由學年成績分、科研情況分、非科研類獲獎分、思想品德和引領本科生學風建設分四部分組成,具體計算方法按物電學院2018年國家獎學金評選計分標準實行。
(三)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它國家獎勵政策以及校內其它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四、評選流程
(一)公布方案:由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制定工作方案,審核符合參評條件的人數。
(二)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研究生自愿向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根據物電學院2018年國家獎學金評選計分標準自行評分并提交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科研成果、科研論文等相關實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由院評審委員會負責核實。《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中各欄目按要求填寫,其中推薦意見欄一般由導師填寫。
(三)學院評審:評審前,申報學生的事跡材料面向全院師生公開,無異議后,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根據物電學院2018年國家獎學金評選計分標準對參評者進行量化考核,按照“自愿申報、導師推薦、量化打分、差額評審”的原則進行評審,確定推薦獲獎名單后,評審結果將在全院范圍內進行公示并廣泛聽取師生的意見,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報送名單:經公示無異議,院評審委員會將相關申請材料、評審材料上報學校。
五、附則
(一)若發現申請人有弄虛作假等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如在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則取消該生當年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格;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及證書;情節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在讀階段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并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已經畢業的,則追回該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及證書,并書面告知工作單位。
(二) 科研情況分的計算區間為學校發布的申請獎學金的截止時間;
(三)碩士二、三年級研究生在第一次申請國家獎學金時,可以使用攻讀當前學位學制期間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已獲得過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今年再次申請國家獎學金,科研成果統計不能與上次重復。
(四)本辦法由物電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物理與電子科學學院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