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到企業、學校等基層單位工作鍛煉,有接收單位者;
(二)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二級甲等醫院診斷在 1年內可治愈的;
(三)申請創業或自愿入伍的新生;
(四)新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
(五)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學習,出具有關單位證明,經審核,確系情況特殊者。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一般為 1年,情況特殊者可再次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但入學資格保留期最長為兩年。
第十一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二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于保留期滿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入學(因病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者需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未請假、請假未批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
(二)入學進行健康復查不符合國家招生體檢標準者或隱瞞具有不符合招生體檢標準的既往病史者;
(三)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
(四)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
第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后,研究生院在3 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的前兩周內,研究生必須按照一學年額度繳清學費和住宿費,并憑繳款證明和本人研究生證在規定時間到所在院(系)報到注冊,方可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事先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曠課1天按 6學時計)。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每個培養環節的學習,并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研究生根據培養方案制訂個人培養計劃,根據個人培養計劃按學期選修課程,必須遵守學校研究生選修課程的規定。
第十八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可以是筆試開卷、筆試閉卷、筆試和口試相結合、課程論文等方式。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績以課程結束考試(或考查)成績為主要依據,適當參考平時成績評定,平時成績占總成績比例不得超過30%。考核不合格(成績在 60分以下)的課程可以參加 1次補考,補考未通過者須在下一次開課時重修。
第十九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其課程成績(學分)予以承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學校認可其在聯合培養單位所修學分。
第二十條 學校健全研究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后表現好的,可以補考或者重修該課程。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研究生院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的學位及榮譽等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所錄專業完成學業。以特殊招生形式(享受了國家招生照顧政策專業)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因學科專業調整或是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必須轉專業的;
(二)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通過提交與擬轉入專業相關的發表的論文、獲取的專利等成果,或經專家組考核認定有相關專業發展潛力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三)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相關專業學習的。
第二十四條 轉院(系)和轉專業由本人申請(定向研究生申請轉專業必須有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同意的公函),經轉出、轉入導師及相關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對擬轉專業研究生的姓名,轉出、擬轉入專業名稱,入學年份,轉專業支撐材料等信息及學校的審核結果,在校園網上進行不少于 5個工作日的公示,有異議的立即查實處理,無異議的按程序辦理。擬轉專業的申請于入學后第二學期的前兩周內完成。
研究生轉專業后,需按照新專業培養方案和導師要求修訂個人培養計劃,原修學位課程與新培養計劃所修課程一致的,可以辦理確認手續,承認其所修學分。轉專業者可以根據轉入學科專業的研究生培養方案并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我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我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七條 轉學具體規定按《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點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執行。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需要休養治療,不適宜繼續學習的;
(二)一學期累計病假和事假超過 4 周的;
(三)進行創業實踐的;
(四)因特殊原因(如懷孕、生育等)需中斷學業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三十條 研究生休學按學期或學年計算,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三十一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其退役后兩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休學期間的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其他費用本人自理。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上有關證明,導師簽署意見,填寫《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審批表》,按審批表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學的,家長應定期向研究生所在院(系)反饋治療情況,保留治療期間的病歷;所在院(系)應定期了解學生恢復情況。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當于休學期滿的最后一個學期期末的最后1個月內,提交復學申請。
(一)因身體疾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其恢復健康的診斷書,經學校醫院確認后,到所在院(系)、研究生院辦理復學手續。
(二)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學申請復學者,復學前由所在院(系)輔導員陪同到學校指定醫院進行病情診斷,再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進行復學評估,如符合復學要求,則到所在院(系)、研究生院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有違法亂紀行為,按《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條例》進行處理。
第五節 退 學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博士生有 1門學位課程考核不合格經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兩門課程考核不合格的;碩士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核不合格或 3門課程考核不合格的;碩士生有兩門課程考核不合格經重修后仍不合格的;碩士生有 1門學位課程考核不合格經兩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的;
(三)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和培養活動的,或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 3周(90學時)的;
(四)休學期滿,超過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的,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新學期開學后超過兩周不按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或嚴重影響他人學習和生活的;
(七)因違法、違規、違紀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退學由本人或導師或院(系)提出,按《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審批表》的有關程序辦理手續,并附有關材料,經研究生院審核,由分管副校長審批。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退學的研究生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聯系不到學生或本人拒收的,學校可以在當地媒體上公示 1周,效果等同送交本人,同時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研究生應在收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辦理好離校手續,搬離研究生宿舍,學校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核發學歷證書。
第四十條 退學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實現就業的,由學校報湖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退學決定書簽發之日起 1年內無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二條 申請-考核制、普通招考博士生學制為4 年,直博生的基本學制為5年,碩博連讀研究生的基本學制為 6年,各類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 8年。休學創業的博士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 10年。
直博生4年以后與碩博連讀生3年以后才能申請轉為碩士研究生繼續培養。
全日制碩士的學制為3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 5年;休學創業的全日制碩士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 7年。
非全日制碩士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非全日制碩士的學制為3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 6年。
研究生院對超過學校規定的學制和最長學習年限仍未畢業的研究生開展學籍清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成績合格,并達到《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培養手冊》中的相關答辯資格條件,經本人申請,導師同意,院(系)學位分委員會審核批準,可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第四十四條 在畢業前研究生要如實填寫《畢業研究生登記表》,其所在院(系)要認真組織做好畢業研究生的鑒定工作。鑒定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如政治態度、思想意識、科研能力、健康狀態等。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研究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可以申請補考、重修課程,在成績合格后,可以在1年內修改論文再進行學位(畢業)論文答辯 1次,答辯通過者,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對退學的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滿 1學年以上的,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時間不滿 1學年的,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對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六條 畢業研究生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就業,并須按規定期限辦理離校手續。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須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資料。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放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湖南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五十條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
學校核實后出具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節 提前畢業
第五十一條 允許部分學習成績優秀、學術研究成果突出的優秀碩士研究生提前半年或 1年畢業。
第五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含學碩、專碩)申請提前畢業的條件:
(一)品德優良,學風嚴謹。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校級或校級以上處分;
(二)已按培養計劃修完所有課程,通過中期篩選,完成所有培養環節,取得規定的學分;
(三)申請提前半年畢業的碩士研究生,須在省級公開學術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發表與學位論文直接相關的學術論文,且文章已見刊;
(四)申請提前 1年畢業的碩士研究生,須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發表(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
第五十三條 博士研究生申請提前畢業的條件優秀博士生可以提前 1年畢業。提前畢業的條件應達到《長沙理工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申請博士學位學術成果基本要求,導師和院(系)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核。
第五十四條 申請提前畢業程序
(一)申請者須在院(系)安排的提交初審論文日期前兩周,填寫《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申請提前畢業審批表》,經導師和分管院長簽字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審核;
(二)申請者持申請提前畢業審批表到研究生院培養辦進行課程成績審核;
(三)申請者持申請提前畢業審批表、發表論文原件和學位論文初稿到研究生院學位辦進行審核。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后,可以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第五十五條 電子注冊及申請畢業就業計劃
(一)申請提前 1年畢業的研究生需按教育部的要求與前一屆研究生同步進行有關電子注冊圖像采集等手續,不單獨辦理;
(二)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需在畢業前 1 年的 11 月份之前由院(系)審批后,報招生就業處申請列入當年的畢業就業計劃,逾期未報者后果自負。
第五十六條 學費管理
(一)研究生培養實行全程收費,提前畢業的研究生的學費仍按學制年限收取;
(二)研究生提前畢業后,不再享受學校的獎助學金。碩士研究生提前畢業,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離校。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八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五十九條 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一條 對來自港澳臺僑研究生、來華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長理工大研〔20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