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依法依章開展,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9號)和《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脫產學習)。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1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四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研究生院、紀檢監察處、計劃財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辦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負責人兼任。
第五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完善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全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等。
第六條 校屬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系〉評審委員會),由院(系)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委員,分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黨委(總支)副書記、院(系)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委員、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導師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 15人,名單應于評審前向本院(系)公布。
第七條 院(系)評審委員會應根據本院(系)實際,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為基本條件,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以下簡稱評審細則)及評審指標體系,完成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八條 院(系)評審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平等、公正、保密、回避(與參評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情形的應回避;研究生代表應選派當年未參評學生)的原則。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參評條件
第九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十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學習成績優異,所修讀課程無不及格科目;
(六)學術成果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七)積極參加學術活動、實驗室建設、學生工作以及專業實踐等活動。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本學年未按時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二)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三)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四)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五)參評學年在科學研究和實驗、實踐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損失者;
(六)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者。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基本學制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基本學制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三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十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五條 在學校規定的基本學制年限內,因國家和學校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在此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十六條 根據湖南省教育廳下達的指標,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按各院(系)基本學制年限內研究生規模、學年度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產出、上學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情況等將推薦指標分配至各二級培養單位,并適當向一流建設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 研究生申請國家獎學金,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向院(系)評審委員會提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一式兩份、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院(系)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應根據評審細則進行量化考核。
第十九條 評審細則須在院(系)評審委員會中通過,向本院(系)師生公示后實施。評審細則中須明確規定參評材料的有效范圍與有效時間,明確規定思想政治表現、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實踐工作、非科研類獲獎等考察指標的評分標準。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對當年新入學的研究生,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或碩士)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
第二十條 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過程中可設置有助于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第二十一條 院(系)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于 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還應包括評審過程。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 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后,將審定結果報湖南省教育廳。
第二十二條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院(系)公示階段向所在院(系)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院(系)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若學生對院(系)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評審領導小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
第六章 發放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于每年 12 月31 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的學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顚S?,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標,由學校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加強對經費的監管,若有違規一律從嚴處理。
第二十五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資格,收回已發國家獎學金和獎勵證書,取消其所在學歷層次階段所有評獎評優資格,并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已經畢業的,追回已發國家獎學金和獎勵證書,并函告其所在單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同一學年內可以同時獲得其他研究生獎助學金。
第二十七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向上級部門報送評審報告,統一保存全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長理工大研〔201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