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9 號)和《湖南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湘財教〔2014〕29 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由中央財政與湖南省財政共同出資設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具有長沙理工大學學籍且在基本學制年限內的全日制中國籍研究生(全脫產學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五條 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學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三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每年 9 月 30 日前,各學院匯總符合受助條件的研究生基本信息上報至研究生院。
第七條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學校根據湖南省財政預算下達情況,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按月(1 學年按 10 個月計)分學期將國家助學金發放至符合條件的研究生。
第八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在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九條 研究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重啟發放,但不再補發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標,由學校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加強對經費的監管,若有違規一律從嚴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獲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研究生,同一學年內可以同時獲得其他研究生獎助學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長理工大研〔2020〕6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