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對外投資管理,維護學校對校辦企業占用、使用各類資產的收益權,更好地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科學確定資產投資公司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率和學校的投資回報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資產投資公司由學校全資和控股的校辦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
評估工作由學校國資委領導,國資處會同計財處、審計處、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國資處負責對整個評估過程的組織與協調工作;計財處負責在整個評估過程中提供相關財務數據及支付相關經費等;審計處負責對接評估公司相關工作(包括簽訂合同等);資產投資公司作為學校對外投資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配合評估公司實施相關評估工作。
第四條 評估公司的確定及其具備的條件
學校審計處負責甄選具備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公司須與資產投資公司和各校辦企業及其評估項目無直接利害關系;具有開展評估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能夠針對性地制定評估指標體系,具有較強的數據分析能力等;對與評估項目相關的工作較為熟悉,能夠對比分析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評估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具有良好的社會公信度,以往的評估業績優良。
第五條 評估內容與要求
一、評估公司對學校資產投資公司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年度經營狀況進行科學評估,并合理提出資產投資公司應繳學校管理費及利潤數額的建議。
二、應出具《企業經營狀況評估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評估項目的要求和范圍、各企業經營狀況、評估方法及運用、評估結果、建議。
第六條 評估時間節點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為每次評估的時間節點,評估工作一般應在次年5月1日前完成。
第七條 評估結果的運用
國資處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評估報告》形成請示件,上報校務會審定資產投資公司應繳管理費及利潤數額。
第八條評估經費(包括評估項目經費、評估組織管理經費、論證經費等)列入學校年度預算,計財處根據合同與進度及實際情況支付。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資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