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對預算的管理,保障學校的健康發展,根據《長沙理工大學財務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實行一級預算管理。
第三條 學校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條 學校預算由學校本部預算和城南學院預算組成。
第五條 預算年度自公歷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六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金額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二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七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收入預算的具體范圍按照《長沙理工大學收入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預算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
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 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支出預算的具體范圍依據《長沙理工大學支出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預算編制方法
第八條 學校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等進行預算編制。
第九條 學校將支出預算分為經常性預算和專項預算。經常性預算是指每一預算年度都會發生的支出。專項預算是指每一預算年度不常發生,而預算編制年度內需要發生的支出。專項預算包括科研項目支出預算,科研項目支出預算按照科研項目收入預算編制,即按照等額收入編制等額支出的辦法編制。
第十條 學校經常性預算不列赤字。學校經常性預算采取增量預算編制方法。學校專項預算可以根據項目年度執行計劃編制,在計劃執行年度內保證收支平衡。學校專項預算采取零基預算滾動編制方法。
第十一條 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第十二條 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勤儉節約的方針。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保證經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專項預算支出。
第十三條 學校預算按照經常性預算支出額的 1—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其預備費的使用按照預算調整安排。
第十四條 學校部門預算的上年結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結轉項目的支出;有專項經費使用辦法的,按照專項經費辦法使用。
第四章 預算布置、初審、專家論證、審議和批準
第十五條 學校預算編制的程序包括預算布置、部門申報、初審、專家論證、提出初步方案,校務會審議和黨委會審定批準。
第十六條 學校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
第十七條 預算草案編制的具體事項,由計財處布置科研經費預算按照《長沙理工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經常性預算由計財處依據預算定額標準等編制。學校經常性預算定額標準由計財處擬定,報學校審定。學校專項預算由項目負責部門申報,申報預算必須提供項目審批文件。
第十九條 計財處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余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編制預算草稿,組織預算編制人員對預算的完 整性進行初審。預算編制人員包括計財處負責人、預算編制人員,專項預算申報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條 學校專項預算和新增經常性項目預算,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論證結果報學校。
第二十一條 學校預算經初審、專家論證后,由計財處分別報校務會審議和黨委會審定批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學校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預算下撥具體工作由計財處負責,計財處按照審定通過的預算分季下撥。
第二十四條 預算年度開始后,在預算審定批準通過前,計財處按照上一年預算月平均數額分月下撥預算。專項預算按照項目計劃安排。
第二十五條 學校負責收入管理的部門,必須依照規定,及時、足額將應收預算收入催收到學校。
第二十六條 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或者目標管理協議,將應當上繳的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學校,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七條 計財處必須按照預算或者項目計劃,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
第二十八條 應當上繳財政的預算收入,計財處應當及時上繳財政。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九條 預算調整是指經審定批準通過的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等部分變更。
第三十條 學校預算調整,應當提出預算調整方案報告。未經審定批準,不得調整預算。其中校內預算調增的審批權限為:10 萬元及以下由分管財務副校長報請校長同意后審批;10 萬元以上至 50 萬元由校務會議審批;50 萬元以上由黨委會審批。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內容執行。不同項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規定報經計財處批準,由計財處在授權范圍內審批。
第七章 決算
第三十二條 決算由計財處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編制。編制決算的具體事項,由計財處布置。
第三十三條 編制決算,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四條 學校編制的決算,在規定的期限內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章 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未經審定批準,擅自變更預算,使經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經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由計財處責令糾正,并由學校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代會和監督部門對預算編制、調整和執行實施監督,發現有違反預算辦法的情況,及時向計財處提出,并將重要情況向學校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長沙理工大學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長理工大財〔2010〕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