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6日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科研經費管理,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研工作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1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管理的意見》(教技〔2012〕14號)、《關于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通知》(教財〔2011〕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長沙理工大學名義取得的各類科研經費,學校認定為科研項目的收入,納入學校科研成果統計的項目收入都屬于學校科研事業收入。
第三條 學校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在遵守項目(課題)下達部門(單位)相關經費管理規定或合同的前提下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經費包括縱向項目和橫向項目經費。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負責科技項目經費性質的認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科研經費管理體制。在科研經費管理中堅持部門共同監督,落實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 學校是科研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法人職責。學校黨委負責健全科技資源配置機制、科研活動內控機制。校長履行法人代表職責,負責科研經費全面管理與領導。
第七條 學校財務部門、科研管理部門、人事部門、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二級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統稱二級學院)等部門是學校科研經費的共同監管部門,在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與監督方面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建立健全科研經費協同管理監督機制,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工作。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是:
(一)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學校財經制度制定科研經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協同科研管理部門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經費預算并負責經費預算審核;參與審核科研合作合同;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權限范圍內使用經費;負責科研項目核算,提供科研項目經費查詢;適時上網公布項目到款;審查項目決算;協助項目負責人完成財務報告、巡視檢查、專項審計、財務驗收、績效評價工作;配合人事管理部門、科研管理部門考核項目績效。
(二)科研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協同財務部門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經費預算;配合人事部門制定科研績效管理辦法并進行績效考核;核定科研經費的類型, 審核科研合作合同;審批國家級縱向項目經費;審批合作外撥經費的撥付;跟蹤合同經費到賬、轉撥情況;辦理技術合同登記和技術收入的核定;提供結題信息;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審核、監督工作。
(三)人事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協同科研管理部門制定科研績效管理辦法,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會同財務部門、科研管理部門合理安排績效經費。
(四)二級學院:負責領導和督促本單位科研工作的正常開展;合理歸集和開支本單位科研項目應負擔的日常水、電、氣、暖消耗和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有償使用等科研項目費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審批除國家級項目外的縱向科研經費;配合學校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制定本單位的科研績效考核辦法。
(五)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審計和監督,按國家和學校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對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檢查或專項審計,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在其權限范圍內使用經費,確保科研經費合理使用。
第八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科研活動中的經濟業務與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需要和預算決定項目經費的使用。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當做好財務報告、巡視檢查、專項審計工作。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各類項目的要求和規定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財務審計、財務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并按規定及時編制財務決算。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增強預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縱向科研項目預算調整按照《長沙理工大學科研項目(課題)預算調整管理規定》執行。橫向科研項目預算的調整按照合同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
第十條 科研經費預算編制包括來源預算和支出預算。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資金等。支出預算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支出預算中直接費用各項支出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間接費用按《長沙理工大學科研經費間接費用提取與分配使用辦法》編制。
勞務費預算:應結合單位實際和相關人員參與課題的全時工作時間,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并嚴格按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研發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設備費預算編制中應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預算編制時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
專家咨詢費應該按規定的標準據實編制。
第十一條 財務部門協同科研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文件的要求,從經費使用和項目管理的角度為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提供建議和指導,嚴格審核經費預算,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和備案。
第十二條 縱向科研經費應按照批復的預算(含調整的預算)執行,橫向科研經費應按照合同執行。
第四章 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經費開支范圍與標準按項目(課題)下達單位的相應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或合同執行。下達單位或合同未明確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科研經費按照批復的預算或合同約定以及相應的經費管理辦法規定開支。
第十四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專家咨詢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和其他支出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或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均屬于國有資產,納入學校資產管理,其購置和處置須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項目經費中為對方代購設備的購置費用,免提管理費,具體辦法是按進校總經費統一全額提取間接費用,然后再根據購買設備合同、購入設備發票、銀行付款憑證及對方單位開具的收到代購設備證明到國資處驗證,國資處驗證后再到科技處辦理減免手續。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發生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一次采購分次使用的物資應當建立庫存賬,辦理驗收、領用與出庫手續,不得以購代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學校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發生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等費用。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用必須憑會議通知、會議預算、與會代表簽名等會議資料列支。
(七)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縱向項目專家咨詢費開支標準按相應項目的管理辦法執行。專家咨詢費由學校財務代扣個人所得稅。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縱項項目的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橫向項目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研究人員中研發人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付比例按該類項目的經費管理辦法或合同控制;沒有明確規定的,一個項目的勞務費累計支付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40%(包括工資、津貼、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代扣稅金、社保等支出)。勞務費的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并代扣稅費。勞務費進入學校個人收入發放系統。校外人員的勞務費按照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收入所得稅。
(十)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而發生的費用。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支出。
第十五條 間接費用是指學校在組織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績效支出。
第十六條 間接費用的提取與分配按照《長沙理工大學科研經費間接費用提取與分配使用辦法》執行。與校外單位共同承擔的合作項目(以合同或項目申請書為準),轉撥校外合作單位的經費,間接費用等按項目統一核定。
第十七條 橫向科研經費的稅費,由學校按國家有關稅收政策代扣代繳。課題組負責提供課題稅收減免的依據與憑證,辦理減免手續,學校科技部門和財務部門指導和協助課題組辦理減免。按稅收政策免征的稅款,全部用于項目研究經費。
第十八條 嚴禁違規使用經費。嚴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騙取科研經費。嚴禁編造虛假合同、編制虛假預算;嚴禁違規將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嚴禁購買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設備、材料;嚴禁虛構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嚴禁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嚴禁虛列、偽造名單,虛報冒領科研勞務性費用;嚴禁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嚴禁設立“小金庫”;除項目研究需要,科研經費中禁止購買煙、高檔酒和禮品。
第五章 決算和驗收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應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根據預算執行進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規定編制決算和辦理財務驗收手續。
科研項目結存結余經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存經費是指未完成課題年度經費預算減去年度實際支出后的余額,課題在研期間,結存經費應當留由課題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結余經費是指項目驗收后或因故終止時,課題經費總預算減去實際總支出后的余額,因故終止課題結余經費還應當包括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除項目明確規定要求收回外,結余經費由項目負責人申請,經學校科技部門審批后,專項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條 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各類項目的要求和規定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財務審計、財務驗收等工作,并按規定及時編制財務決算。決算必須賬實相符,賬表一致。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到科研管理部門辦理結題手續,并在一個月內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辭職、已故、被學校除名或開除的,應在三個月之內辦理項目負責人變更手續,新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項目組成員并由所在二級學院和科研管理部門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國家有關要求重新確定。項目負責人不辦理或無法辦理的,由二級學院辦理。超過一年不辦理變更手續的,將凍結項目經費。
第六章 監督與考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科研經費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立科研經費管理獎懲機制。對規范、科學、有效使用科研經費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項目、單位或個人,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組織不力或行為不當的項目和單位,學校有權進行管理和干預,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并報告項目委托單位。涉嫌違法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科研經費使用情況納入科研人員學術誠信檔案,并建立科研經費使用一票否決制,凡是在科研經費使用不合規,惡意使用或套取科研經費的科研負責人,除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處理外,學校將取消其年度科研獎勵,取消其年度職稱評審資格,取消其所在二級學院年度評優評獎。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所屬獨立法人單位的科研項目,只要納入學校科研項目認定、管理與統計的,按照本辦法管理。沒有納入學校科研項目認定、管理與統計的,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學校科研經費以學院、研究院為單位集中統計。校辦企業人員主持的科技服務項目,按企業與學校簽訂的合同執行,本辦法不作規定;校辦企業人員主持的科研項目按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科技部、社科處負責解釋。藝術作品創作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