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理工大科〔2015〕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學術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運行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長沙理工大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長沙理工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與師資建設專門委員會、人才培養與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三個專門委員會,各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律,崇尚學術自由平等,推進學術繁榮,鼓勵學術創新,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術道德;致力于發揮廣大教師和科技工作者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的主體作用,促進學??茖W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人員組成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委員人數為27~35人之間的單數,其中不擔任學校、教學學院黨政領導職務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2/3。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無行政職務的委員擔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長提名建議人選,委員選舉產生。
校學術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由校長提名,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常設機構,專門負責校學術委員會及教授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學院通過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在全體教授中產生候選人,報校長辦公會審定。校領導原則上不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但為了更好地履行校學術委員會職責,校領導在需要時可由校學術委員會邀請列席會議。
學??梢愿鶕枰刚埿M庀嗤瑢W科領域的知名學者和專家,擔任特定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校外特邀委員不占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名額,除特定事項外,校外特邀委員不參與校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特邀委員由校長、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后確定。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超過兩屆。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1至17人之間的單數,在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中產生。每個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副主任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委員選舉產生。為加強工作協調,專門委員會的部分委員可在學校相關工作委員會交叉任職。
第九條 各學院教授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與學院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一般為7至13人之間的單數,其中,45歲(含)以下的教授不少于1/5。院領導原則上不擔任教授委員會主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是所在學院教授委員會成員。
第三章 委員的資格與聘任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關心學校建設與發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履職能力,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工作在教學和科研第一線,學術造詣較深,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有重要影響;
(三)具有正高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57周歲(特殊情況年齡可適當放寬),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校長聘任。
第十二條 各學院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學院院長聘任。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任期內連續2次無故不參加或累計4次不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校學術委員會出現的委員缺額,可按本章程產生候選人補聘。
第四章 委員的職責權限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漏會議中委員發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單位評價的意見和涉及學校科研領域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等;
(四)勤勉盡職,積極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五)學校章程或者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學校下列事務,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由學術委員會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與專業建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晉升與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院教授委員會組織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授予榮譽學位人選;
2.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基金、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社會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明確提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和學院教授委員會應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主要職責,制訂專門委員會和學院教授委員會的章程,并報校學術委員會審批。
第五章 議事制度與規程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召開至少1次全體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長、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或1/3及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重要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授權專門委員會負責審議、評定、咨詢等相關事項,但結果需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會議到會委員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2/3時,方可召開會議和進行表決事項。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有參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決定就一般學術事項進行記名通訊投票,要求參加通訊投票委員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2/3。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會議內容需要,校學術委員會可邀請相關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和教授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同一事項在同一次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不進行第二次表決。校學術委員會認為需表決的事項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向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會議或委托其他委員代為投票。
第二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涉及具體個人和單位時,應當在作出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有關個人和單位。
第二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收到提出復議的申請,須征得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采用信息公開制度,將校學術委員會章程、有關審議和評價結果等及時公開,保證運行的透明度,維護校學術委員會的公信力。
第三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在學校發展公報基礎上,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校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校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由學校在年度預算中單列。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項以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其它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長沙理工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長理工大科〔2010〕2號文件)同時廢止。
長沙理工大學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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