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企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校方)長沙理工大學
為充分發揮校企雙方的優勢,發揮高校為社會、行業、企業服務的功能,為企業培養更多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同時也為學生就業提供更大空間。在平等自愿、充分合作的基礎上,甲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浙江汽車工程學院為對接主體,乙方長沙理工大學以教務處為對接主體,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校企共同培養人才的合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原則
本著“互利共贏、服務企業、統一管理、校企互動”的原則,校企雙方建立長期、緊密的合作關系。
二、合作方式及內容
經雙方友好協商,合作方式及內容參照以下(一)至(六)條款執行。未盡之處,可做其他補充。
(一)共建創新人才培養基地
1、甲乙雙方共建“校企合作人才培養基地”,并在雙方掛牌。雙方均同意在對外發布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稱,并開展管理、實習、培養、科研等合作。
2、作為“校企合作人才培養基地”,甲方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乙方畢業生;乙方每年邀請甲方用人單位參加乙方組織的校內畢業生供需洽談會,優先為甲方輸送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企業職業崗位特征描述,各職業崗位要求的知識水平和技能等級,為乙方制訂各專業培養目標、培養計劃等提供依據。
4、雙方將定期或不定期通過走訪或座談形式就雙方合作開展情況、協議執行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如遇突發情況,雙方將及時聯系并加以解決。
(二)合作辦學
1、雙方共同合作,在以下但不限于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車輛工程、汽車服務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測控技術與儀器(車輛電子)等汽車類相關專業中,根據甲方需要,本著擇優雙選的原則,組織一定數量的學生為甲方定向培養、輸送人才,每一期聯合由甲方于每年4月擇優選取35名學生,進入聯合培養項目并于7月開始培養。以后根據需求以整數倍數量擴展規模。
2、人才培養:甲方以“就業對接”、“邊工作邊學習”形式吸納人才資源,并與乙方采取“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靈活合作模式共同培養企業員工。實現“招聘”與“求學”聯動,乙方為甲方培養專業人才。
3、3+1培養模式
采取三年在學校(乙方),一年在企業(甲方)的培養方式,進行學生的聯合培養。學生在學校(乙方)修滿部分學分,在企業(甲方)實習一年后,根據雙方約定,進行本科專業學分替換,保證學生達到獲得工學學士的學分要求(170學分),并完成學校(乙方)的畢業設計答辯后,獲得學校(乙方)的畢業證書,甲方與滿足企業培養需求的合格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
4、甲乙雙方共同制定培養方案,甲方有對乙方的人才培養方案提出改進意見的權利。乙方按照企業人才規格要求設置課程、組織教學,保證甲方人才培養質量。
5、甲方選派中高層領導、技術專家、高級技師等擔任乙方客座教授、兼職教師,參與乙方人才培養過程、教學改革、教材編寫等工作。成果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
(三)企業實習合作
1、乙方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根據教學計劃和培養方案,每年選派10-50名的指定年級、專業的學生到甲方進行實習并簽署實習協議,具體人數根據甲方崗位需求、乙方學生情況等因素,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2、甲方作為乙方學生的實習單位,應優先滿足乙方學生在專業實習、畢業實習等方面的需求。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著共同發展的原則,建立緊密、長效的合作機制。
3、甲方為乙方學生實習提供相應的實習工作、生活環境(實習期限為12個月)。同時,甲方應為實習學生留出一定的學習時間,使學生能通過網絡教學等手段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任務,保證學生自身能力的提高。課程實習可以采取分段教學模式,實習期間實習單位對實習學生酌情發放實習補貼,以切實維護學生權益。
4、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根據實習協議的要求應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甲方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管理、技術管理、保密制度、合規管理、信息安全等),同時不得違反乙方的有關管理規定。甲方應指派專門技術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同時甲方應負責實習學生在甲方單位實習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
5、因實習學生或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實習,乙方應提前一周告知甲方。反之亦然。實習結束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交學生實習的證明和評價。
6、乙方成立實習指導小組對學生實習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并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解決辦法,協調甲方和實習生之間的關系。
(四)互派師資交流合作
1、甲方每年定期派遣中高層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到乙方擔任導師,參與乙方的管理、教學工作。
2、乙方每年定期派遣一定數量的專業骨干教師到甲方共同培養學生。期間甲方提供相關食宿條件并承擔相應費用,以保證學生實習效果。
3、雙方派出的培訓人員應尊重對方的工作和教學的行為,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各種管理規章,確保各方的正常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正常。期滿考核合格后,視情況由接收單位發放相關聘書。
(五)教學、科研及產學合作
1、乙方聘請甲方相關專業的高中層領導、專業技術人員為乙方客座教授、導師,進行企業文化、管理實務、專業技術的講座,并參與乙方的教育教學工作。
2、甲方聘請乙方高中層領導、教授、副教授、博士等擔任乙方企業發展顧問,并為合作項目進行系列講座。
以上協議如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未盡事宜時,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蓋章和代表簽字后生效,雙方應遵守有關條款,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友好協商解決,或簽訂相關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合作機制
為切實開展好合作,共商如下合作機制:
1、管理機制:雙方分別確定一名分管領導負責雙方合作,其中甲方為浙江汽車工程學院副院長,乙方為主管合作項目的副校長。同時,雙方分別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與合作有關的日常工作,其中甲方為吉利集團浙江汽車工程學院,乙方為長沙理工大學。
2、信息溝通機制:雙方定期和不定期進行信息溝通交流,專門機構牽頭每三個月進行一次信息溝通交流。同時,還可按雙方實際需要,不定期的進行雙方合作信息對接與交流。
三、誠信自律特別條款
(一)雙方承諾在業務往來期間嚴格遵守以下約定:
1、不以任何名義向對方(包括其參股、控股、實際控制或其他關聯關系的單位,下同)人員(包括其親屬或其他利益關系人等,下同)輸送各種財產性和非財產性利益或好處。
2、不得與對方人員開展經營活動,相互有親屬關系的人員應主動回避。在雙方合作終止后2年內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接受對方人員任職或提供服務。
(二)如違反前述約定,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具體額度視情況而定;構成犯罪的,則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一方發現對方人員存在違反前述誠信自律條款行為的,應向對方合規部門或司法機關舉報。
(四)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或被撤銷、無效不影響前述誠信自律條款的效力。
四、其他
1、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而給他方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均因損失情況和責任予以經濟賠償。
2、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相關內容及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所獲知的其它商業機密或者保密信息,未經該方的書面允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3、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附件形式鑒訂。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人民法院管轄。
4、本協議一式肆份,自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乙方
代表(或授權)人: 代表(或授權)人:
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章) 長沙理工大學(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