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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章程

長沙理工大學章程

(2023年修訂)

序 言

長沙理工大學由原長沙交通學院、長沙電力學院于2003年合并組建。原長沙交通學院的前身是交通部1956年創辦的長沙航務工程學校,原長沙電力學院的前身是電力工業部1956年創辦的長沙水力發電學校。創辦于1956年的湖南省水利水電學校和創辦于1958年的湖南省輕工業學校(后更名為湖南輕工業高等專科學校)于2001年和2002年相繼并入原長沙電力學院。

長沙理工大學以“辦人民滿意的大學”為宗旨,秉承“守正創新”精神,發揚“工程報國”傳統,堅守“交通能源”特色,以服務國家需求、引領經濟社會發展、推動科技進步、助力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為己任,矢志培養胸懷家國、心憂天下、腳踏實地、追求卓越的拔尖創新人才,全面建成“百強”大學,向著行業特色鮮明的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創新型高水平大學目標奮力前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完善內部治理體系,推進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履行公共職能和維護合法權益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長沙理工大學,簡稱為長理或長沙理工;英文名稱為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CSUST。學校網址為www.sh-hublot.cn

第四條 學校現有云塘和金盆嶺兩個校區。云塘校區地址為長沙市天心區萬家麗南路二段960號;金盆嶺校區為法定住所,地址為長沙市天心區赤嶺路45號。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為以工為主的多科性大學,學科設置、人才培養和學術研究涵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科學和技術、人文與藝術等領域。學校遵循高等教育規律,統籌規劃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授權點建設,建立學科分類分層建設機制、績效評價與激勵機制、個性化資源配置機制,鞏固基礎學科、強化優勢特色學科、推進交叉學科建設。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長沙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依法保障廣大師生員工與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教育事業非營利性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湖南省教育廳。

第九條 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考核和監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任免學校黨政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及終止等事宜。

第十條 舉辦者保障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資金,保障學校辦學條件得到持續改善,支持學校全面實現基本職能。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發展、教育規律和學校條件,明確辦學定位,確定發展方向,制定發展規劃。

(二)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三)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制定學校學位授予制度,對符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學位。

(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才成長規律,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選擇和調整人才培養模式,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加強課程思政建設。

(五)堅持開放辦學,依法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國家政策和精簡、效能原則,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制定收入分配制度。

(七)依法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繁榮,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推進文化發展和社會進步。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有效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學校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

第十三條 學校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國際教育,開展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和境外辦學,適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承擔各類在職人員的培訓,服務公民終身學習。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本,致力于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培養學生高尚品質、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努力使學生具有中華文化底蘊、國際視野、社會責任感和現代公民意識,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探索未知世界、引領社會進步。注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社會服務,促進不同學科的交叉融合與協同創新。

第十六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科專業特色、人才培養優勢和智庫功能,積極為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切實履行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借鑒和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提升學校的文化內涵與品位。

第十八條 學校切實履行國際交流合作職能。培養大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競爭的國際化人才;積極主動與世界各地高校和其他機構組織進行教育、學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自覺擔當服務國家、貢獻世界的使命,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章 學 生

第十九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并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尊重學生身心發展規律,關注學生不同特點和差異,引導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追求卓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及時提供事關學生權益的各種信息,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作出貢獻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或給學校造成損失與負面影響的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有關聘用管理辦法,實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條件和機會,擁有健康安全文明的工作環境與生活環境。

(三)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框架下,自由開展學術研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合理的評價。

(五)享有薪酬、保險、休假及公共服務等待遇。

(六)享有學校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七)享有職務聘用、福利待遇、獎勵懲罰等事項的投訴權和申訴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教育、忠于職守,履行崗位職責,恪守職業行為準則與公共秩序。

(二)尊重和關愛學生,服務學生成長發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三)關心和支持學校改革發展,愛護學校財產,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和形象。

(四)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終身學習和品行修養,增強適應現代大學建設與時代發展的意識與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人才培養需要,動態地確定教職工的規模與結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激勵機制,提供良好條件,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建設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師資隊伍。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表彰、獎勵取得顯著成績和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受理教職工因職務聘用、福利待遇、獎勵懲罰等事項與學校發生的爭議,主要以會議的方式開展申訴處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的榮譽(名譽、客座)教授、外聘(兼職)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長沙理工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做好離退休干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黨對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辦法,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九)領導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和德育工作,強化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作用,落實師德第一標準,把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作為重要的基礎工作,始終將黨的領導貫穿教師隊伍建設全過程,以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引領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師德素養和業務能力全面提升。

(十)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十一)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二)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三)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會參加人員為黨委委員,根據會議需要,非中共黨員的校領導等可列席會議。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研究特別重大議題和干部任免或提名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長沙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學校監察專員辦公室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設立,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一體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國家監察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依法實行校務公開;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校務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議事范圍依據校長的主要職權確定。校長辦公會議是指圍繞學校具體工作召開,用以研究工作有關問題并作出相關決定,從而推進工作落實的會議。校長辦公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校長或者授權副校長召集并主持,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具體參會人員。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校建立和完善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尊重和支持學術委員會依照章程獨立行使職權,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持和條件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保障學術自由平等,推進學術繁榮,推崇學術創新,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術道德。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中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委員人選。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超過兩屆。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八條 學校下列事務,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由學術委員會直接作出決定:

(一)學科與專業建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晉升與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章程,學院教授委員會組織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作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授予榮譽學位人選。

(二)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基金、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社會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明確提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作出說明、重新協商或者暫緩執行。

第五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對學校學術道德、學術糾紛和科技倫理等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各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并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其章程可參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制定。

第五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設立的負責學位授予工作的領導機構,對學校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負有評定、審議、監督、評估和指導等職能。

第五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批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名單并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審批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三)審批學校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點的增列或調整。

(四)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及招生資格。

(五)審核學校學位授予的相關規章制度,檢查、監督、評估各級學位授予質量。

(六)研究和處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設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書長1名。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學、科技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其他委員在相關職能部門、各培養單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和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教學科研人員中產生,由學校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換屆名單須經校務會審定通過。

第五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等基層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代表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占多數。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代表可以連選連任。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或三分之一以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學院及相關單位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相關法規和各自章程,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積極服務學校改革和發展。

第六十二條 學校充分保障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加強自身建設,開展活動,建言獻策,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學校制定理事會規程,對理事會職能、組織與運行等給予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智庫,發揮其在戰略研究、政策分析、決策咨詢、人才培養、輿論引導、公共外交等領域的重要功能,為學校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履行使命、全面實現發展目標和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遵循現代大學發展趨勢和共同治理結構特點,依法依規設置學校黨政管理服務機構。

第六十六條 學校構建以圖書館為核心的校園信息化和文獻資源保障體系,履行人才培養和教學科研公共服務職能。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后勤服務與安全健康保障體系,保障師生的學習、工作與生活。

第六十八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制定學院管理條例。

第七章 學 院

第七十條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原則,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人財物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七十一條 學校通過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和其他資源,定期評估學院的績效。學院根據學校核準的經費預算及本單位辦學資源,確定年度經費預算和教職工績效考核方案。

第七十二條 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與職權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七十三條 學院根據學校整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結合自身條件,提出設立系、教研室、實驗室、研究機構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七十四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制定符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的專業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資源、創新教育教學方法,確保有效實施培養方案,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七十五條 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工作。

第七十六條 學院黨組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與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七十七條 學院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依法實行院務公開。

第七十八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權利。教授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等組成,主任由全體成員選舉產生,院長不兼任教授委員會主任。教授委員會在人才培養、師資建設、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項目與成果申報、職稱晉升等事項上發揮重要作用。學院黨政組織及負責人尊重并支持教授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

第七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條 學校依靠財政撥款為主要辦學經費來源,多種渠道籌集辦學經費,開發辦學資源。

第八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實行校院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提高學校財產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條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公開財政撥款、辦學收入、各種資產收益和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和審計監督,依法維護資產和資源不受侵害,優化資產資源配置,提高資產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運用學校資產和資源創造的收益歸學校所有。

第八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和相關產權的管理與保護,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形象聲譽。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五條 校友是學校發展的寶貴資源。下列人員是長沙理工大學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

(四)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愿組成的社團組織。校友會依法注冊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重視和發揮校友會的職能與作用。

第八十七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的學業和事業發展,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為學校改革發展獻計獻策,共同推進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建設。學校對作出杰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十八條 學校積極主動參與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積極發展與社會、政府、企業等外部聯系,擴展發展空間,開辟發展資源,夯實發展基礎,增強發展能力,提高發展成效。

第八十九條 學校與學校理事會成員單位之間開展科技攻關、項目建設、管理咨詢、人員培訓和文化提升等各種形式的合作,擴大和加強學校與交通、電力和水利、輕工等行業的聯系,建立資源共享、發展互動的體制機制。

第九十條 依法成立長沙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接受廣大校友及社會各界對學校的各種資助;按照法律制度與相關合同規定,規范透明使用基金,公開使用情況和分析使用成效。

第十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圓形,藍色環形上方是白色的英文校名,下方為毛澤東手書體“長沙理工大學”中文校名。

徽章為題有毛澤東手書體校名“長沙理工大學”的長方形證章。教師徽章底色為紅色,校名文字為金色。本科生徽章底色為白色,校名文字為藍色。研究生徽章底色為深藍色、校名文字為金色。

第九十二條 學校旗幟是學校形象與文化的象征,校旗為藍色或紅色長方形,中間從上至下依次是白色的學校圓形徽志、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校訓:博學、力行、守正、拓新。

第九十四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9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學校根據章程有關條款制定相應的計劃、辦法和細則。凡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章程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

第九十六條 建立章程維護機構與機制。校長在教代會和理事會上的年度工作報告中,須專門說明學校遵守、執行章程方面的情況。學校工會年度工作報告須設專門章節報告學校在遵守、維護大學章程方面的情況。

第九十七條 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章程委員會是負責學校章程起草、修訂、實施和協調的專門機構,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提出章程修訂意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湖南省教育廳核準。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經湖南省教育廳核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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